6月27日,电视剧《以法之名》播出至第8集。我在早前的剧评文章当中曾分析,这部电视剧有众多叙事逻辑上的牵强,并且有注水嫌疑。我见剧评文章的留言当中,很多剧迷和我有一样的追剧感受。但也有零星留言说,“你都没有把一部电视剧追完,就否定人家,以偏概全了,这就是一部好剧”。
面对这样的留言,我哭笑不得。如果没有“这就是一部好剧”的结尾的话,我甚至于觉得这位读者的留言是正确的。奈何,他自己也不可能把一部正在播出状态的电视剧看完啊,怎么就认定是好剧了呢?除非,这位读者和别的剧迷不一样,他提前看完了这部电视剧。那么,谁有这本事,提前看完这部电视剧呢?
基于此,我本着较真的原则,每天追剧《以法之名》,并且每天写一些个人追剧感受,尤其专注于这部电视剧当中的值得商榷的叙事漏洞问题。当然,我更愿意看到,这部电视剧后续剧情能够实现剧本层面上的及格,能够让我看出好来。今天,我们聊一聊最新两集剧情当中的两大叙事漏洞。这两个漏洞,给人的感觉是,这群编剧们在书斋创作,根本没有走出书房,去实地采风与调研一下自己正在创作的故事,是不是符合实际情况。
第一处漏洞,“自杀”公职人员的“自白视频”被互联网曝光,竟然查不到源头,而且,竟然都不起疑心。
《以法之名》当中的服化道、手机、街景等等,证明这是一部当下题材的电视剧作品。基于当下的真实,我首先对该剧第七集当中的“公职人员犯罪自白视频”被互联网广泛传播这些桥段,产生了巨大质疑。剧迷们可以从自己的实际生活角度出发,追问一下,诸位谁见过这样的视频被广泛传播的?这是典型的瞧不起甚至于是诋毁我们的互联网生态建设。
首先,这样的视频内容,是无法通过视频平台上传之后,实现广泛传播的。公域空间当中,毫无可能性。这类视频上传之后,会瞬间触发视频平台的审核机制,它是无法被审核通过的。不通过,就无法和网友见面,不可能被传播出去。
其次,在私域流量当中被传播的可能性有多大呢?当然可以,通过聊天软件,你传给我,我传给你的。但是,须知,即便是在私域流量当中传播,也是会触发聊天软件平台的监控的。谁是第一个传播这个视频的,平台这边可以一秒钟不到,就能找到。所以,想把这段视频搞到私域流量当中来,犯罪分子是要冒着瞬间被找到的风险的。
而剧情当中竟然说,我国的公检法调动巨大力量,竟然都找不到这个视频最早的传播源头。这群编剧们,为了编造这个现实当中不成立的桥段,竟然开启了胡编乱造模式。剧情当中甚至于说,对方调用了黑客技术,才让我国工作人员找不到源头的。既然都知道对方调用了黑客技术,那更应该知道,这则视频是典型的栽赃与诋毁了,更应该立案侦查了。而不是剧情当中这个城市的工作人员们,上上下下,都放着这个黑客不查了,逼迫受害人家属签署协议了啊。
第二处漏洞,“自杀”的公职人员家中找到三百万现金,竟然拿来直接当证据,证明这位公职人员受贿了。
写这段戏的编剧们,肯定没有任何的刑侦采风经验。话说,写出这种不合实际戏份的编剧们,创作这些戏份完毕之后,难道不应该拿着剧本,找真正的刑侦专家们帮着审核一下吗?可能,剧作方会说,我们找专家审核了。如果他们真敢说找刑侦专家审核了,那我多问一句,哪位刑侦专家审核的?指出他的名字来,让大家问问他,现实当中,是这么办案的吗?
看完了《以法之名》当中“三百万藏床底就被认定受贿”的戏份之后,估计会有剧迷恐慌了——这么轻松就被诬陷了,我可怎么办?我的看法是,首先,恐慌的剧迷,大可不必,诸位还没到能被拿几百万诬陷的档次上,甭杞人忧天。其次,这个诬陷戏,在实际操作当中,根本不成立。
为什么不成立呢?且看它山之石。早前,咱们的刑侦剧作品当中,曾多次出现过类似的犯罪分子家中藏匿现金被找出来当作证据的戏。很多严肃认真、现场采风的编剧们,都会创作一个剧情内容,在这些现金上,找出了犯罪分子的指纹,指纹匹配成立,可以认定为赃款。看完了它山之石,我们可以直接追问,《以法之名》当中,去“自杀人员”家中办案的那些同志们,为什么不对现场的现金进行指纹采集呢?
因为编剧们书斋创作,拍着脑门子想出来的故事转折,这群编剧不知道,实际的刑侦办案,并非他们拍着脑门子想出来的那样。在实际办案当中,分分钟把指纹采集了,用不了一个小时,就证明“自杀者”并未碰过这笔钱,不用一上午的时间,就能锁定这些钱财上的指纹,通过指纹,顺藤摸瓜,犯罪分子可以被一网打尽了。正常智商、尊重实际逻辑的叙事当中,栽赃陷害的那个小舅子,顶多仨小时,就能被抓获归案。
所以,您看,这部《以法之名》但凡搞点儿故事转折,在实际操作和现实办案逻辑当中,都不成立。我说这样的电视剧是剧本质量太差,说的不对吗?还是那句话,观众们没义务跪着,给烂剧使劲吹捧,和烂剧在叙事逻辑上较较真,那些编剧们、导演们,才知道,要尊重电视剧创作的基础叙事逻辑,要认真搞创作——屎壳郎上公路,甭愣装小轿车。观众们不惯着它,它才能出精品。(文/马庆云)